博云新材(002297)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补充 |
发布日期:2009-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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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 “博云新材”)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已经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现就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32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规则》”)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3-1 我们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我们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其中,(1)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 (如政府批文、政府核发的证书等),我们只核查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法律意见书中直接引用;(2)对审计、评估等法律法规赋予其出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机构文件,只作资格审查,对其陈述和结论,我们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 我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 1 条: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南大学的关系。(1)公司目前使用的 7 项发明专利为与中南大学共同拥有,发行人通过与中南大学签订独占许可合同进行使用;此外,中南大学还授权公司使用 2 项专利。请补充披露上述专利的形成过程、相关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授权许可合同 5-3-2 的主要条款、中南大学未将相关专利权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2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技术方面合作外,公司的部份员工和高管人员为中南大学的教师,公司的技术成果部份来源于中南大学。请公司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补充披露公司与中南大学(包括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在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关系。(3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就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依赖发表意见。 经核查: 1、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的形成过程。 发行人与中南大学共有的7项发明专利是国家重点工业性实验项目“高性能炭/炭航空制动材料的制备技术”的科研成果,该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发行人处实施,所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及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为确立和规范中南大学在粉末冶金新材料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发行人在粉末冶金新材料领域的应用研究及产业化的关系,根据发行人 2001 年 7 月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中南大学与公司在粉末冶金新材料领域的科研成果共同申请专利。 中南大学授权发行人使用的2项发明专利研发成功的时间较早,且均在发行人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前已完成专利申请,当时作为股份公司的前身——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资产、人员、研发方面的独立性并不明显,中南大学从提高学校科研声誉的考虑出发,决定以中南工业大学的名义单独进行专利申请。 该9项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已于2008年1月16 日经国防专利局准予备案。 (2)中南大学授予发行人独占使用的发明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发明专利被应用于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炭/炭复合材料飞机刹车副和航天用炭/炭复合材料等发行人的主导产品,涉及波音-737 系列、波音-757 系列、图-154 和多种军用飞机以及多种型号火箭,使发行人成为国内同类产品规模的生产企业。航空刹车副的国产化确保了我国的航空战略安全,在国防上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与此同时,对上述发明专利的独占使用使发行人具备了明显的技术优势并已形成稳定、有效的产学研联动机制,有利于发 5-3-3 行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授权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南大学作为许可方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与作为被许可方的发行人签订了《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一》和《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二》。该两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3.1 “独占许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许可方在内),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这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外或者地域范围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3.2 中南大学同意将许可专利许可发行人使用,用于发行人在国内外设计制造产品,并使用、销售和出口利用许可专利所生产的产品;发行人接受上述许可。 3.3 中南大学许可发行人使用许可专利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附件中专利到期日止。 3.4中南大学许可发行人使用许可专利的方式为独占使用,且为无偿使用。 3.5中南大学同意并认可发行人在本合同生效前使用许可专利的行为,并确认对于发行人的该行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4 )中南大学未将相关发明专利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 首先,为保持中南大学在粉末冶金领域的学科特色和较高的声誉,同时,为了能够更有利学校争取到更多的新项目,中南大学对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制定了 “许可使用”而非专利所有权转让的策略。 其次,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技术和研发方面,公司与中南大学已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主要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公司则作为上述领域的产业化基地,负责粉末冶金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实施产业化。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公司对该等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学校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果保密,并就相关专利问题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不向第三人转让相关专利,保证不以自己的名义、关联企业的名义或公司以外第三人对该等专利用于产业化经营。 最后,该两项发明专利研发成果的时间较早,专利期限已接近或超过一半,而且公司已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与中南大学保持了长期有效、互惠互利的技术 5-3-4 合作关系,可以确保公司在技术专利使用的独占性和安全性。因此,中南大学未将相关专利转让给博云新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取得 7 项发明的共有权,是该 7 项发明专利的共有权人;中南大学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与发行人签订的《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一》和《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之规定,在专利许可期限内,发行人上述 9 项发明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权属稳定、持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公司在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公司在人员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 《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 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与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在技术和研发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技术和研发方面,公司与中南大学已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主要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公司则作为上述领域的产业化基地,负责粉末冶金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实施产业化。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共同就上述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证书,并作为所申请专利的共同所有权人。公司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学校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 5-3-5 果保密。 中南大学主要依托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轻质高强结构材料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炭/炭复合材料、金属基摩擦材料、树脂基摩擦材料等合作领域内的材料结构与性能的实验室研究。 公司通过自身的研究院能够独立开展粉末冶金复合材料的应用研究开发。包括粉末冶金复合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试验与推广应用,新产品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及工艺、装备、生产流程方案的确定和新产品实施工作。目前,公司已成功开发出多个品种规格的航空航天产品,并通过有关认证、取得相应的证书如PMA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成为相关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合法合规实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公司部份员工和高管人员保留中南大学教师资格身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等人员与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在中南大学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和领薪,其劳动关系独立于中南大学;(2)中南大学主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博云新材主要从事粉末冶金复合材料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彼此分工明确,公司具备独立的研究开发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在人员、技术和研发等方面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严重依赖。 二、反馈意见第 17 条:请发行人、保荐人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 1996 年减资原因、1997 年中南大学投入生产设备的详细情况;请律师对此补充发表法律意见。 1、发行人前身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以下简称“粉冶所”)的减资。 经核查: (1)1994 年 8 月 11 日,中南工业大学以教学科研设备和生产设备作为出资设立粉冶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18389896-7的《企业法 5-3-6 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粉冶所注册资本为捌佰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开)长会验字第 19 号《验资报告书》,证实粉冶所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缴纳。 (2 )粉冶所成立时,中南工业大学作为出资投入并交付于粉冶所的资产包括价值764.89万元的教学科研设备29台和价值116.99万元的生产设备50台。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金额(元) 一、 教学科研设备 1 压力烧结炉 FCT-100/2200 1,775,890.00 2 真空热压机 FVPHP-R-10F 1,401,604.00 3 显微镜 MEF3A 16X-1880X 745,582.00 4 冷压机 JXA733 735,200.00 5 金相制样设备 / 522,432.00 6 热等静压机 / 446,637.00 7 氮氧分析仪 TC-436 442,448.00 8 碳硫分析仪 CS-444 405,545.00 9 X 射线自动衍射光谱仪 3014-Z2 374,159.00 10 表面积测定仪 Antosorb-1 335,629.00 11 电解槽 DY-24 138,186.00 12 冷压机 MM-1000 113,800.00 13 氢气净化装置 / 70,000.00 14 压气机 G2Z-5/19-200 45,000.00 15冷压机 HCC-1 24,000.00 16 硅整流 / 14,000.00 17 感应调压器 / 12,400.00 18 整流变压器 / 12,000.00 19 冷压机 34,427.00 教学科研设备合计 7,648,939.00 二、 生产设备 1 立轴圆台平面磨床 MA7480 166,012.00 2 液压机 YA32-315 315T 150,000.00 3 MM-1000 摩擦机 MM-1000 131,000.00 5-3-7 4 立轴圆台平面磨床 M7475B 73,906.00 5 电火花线切割机床 DK7725E 68,000.00 6 外圆磨床 MG1420C 200*500 45,000.00 7 冷压机 G2Z-5/13-200 44,500.00 8 电力变压器 SZ7 400KVA 41,700.00 9 液压机 YA32-315 315T 38,000.00 10 立式升降台铣镗床 X5032A 320*1320 37,500.00 11 电火花线切割机床 DR7725D 34,800.00 12 冷压机LDA3T 11M 34,000.00 13 压印机 NF-2 34,000.00 14 液压机 YA32-200 30,000.00 15 冷压机 CA6150*1000 29,500.00 16 送水器 JS8-60 25,800.00 17 普通车床 CW6163*3000 22,280.00 18 混料机 V 型 17,500.00 19 冷压机 M7130 300*1600 15,000.00 20 单梁吊车 CD5T L13.5M H8M 14,630.00 21 高温单管扩散炉 GK-5 12,000.00 22 其它 104,735.00 生产设备合计 1,169,863.00 投入设备合计 8,818,802.00 (3)粉冶所设立后,其实际运营只需要其中的冷压机设备,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和规范经营,1996 年中南工业大学决定剥离粉冶所的教学科研设备,同时减少粉冶所的注册资本至100万元,并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1996 年4 月 1 日,粉冶所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变更登记,其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 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粉冶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已经工商部门核准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减资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南大学投入的生产设备已经实际交付于粉冶所,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减资行为发生后,没有相关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或抗辩,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5-3-8 2、1997 年中南工业大学投入生产设备的详细情况。 经核查: (1)1997 年中南工业大学投入至粉冶所并实际交付的生产设备(“金属基刹车副生产设备”)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购置时间 金额(元) 1 平面磨床 1980 年 166,012 2 冷压机1981 年 150,000 3 碳管电阻炉 1982 年 73,906 4 液压机 1982 年 56,540 5 电炉变压器 1982 年 49,000 6 冷压机 1982 年 41,700 7 摩擦试验机 1984 年 38,000 8 高温单管扩散炉 1984 年 28,100 9 液压配电屏 1986 年 23,000 10 叉车 1987 年 23,000 11 液压站 1988 年 21,250 12 测厚仪 1989 年 17,500 13 坩埚电炉 1989 年 15,000 14 冷压机 1989 年 12,000 15 液压站等 35项其他生产设备 130,539 合计 845,547 (2)2000 年 10 月 16 日,中南大学向粉冶所出具确认函:从1997 年 1 月起,“金属基刹车副生产设备”即为粉冶所的法人财产,作为学校投入进入资本公积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南大学将“金属基刹车副生产设备”实际交付于发行人,并出具确认函,发行人合法取得 “金属基刹车副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其权属不存在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5-3-9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A 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爱平(签名) (公章) 经办律师:蔡波(签名) 张倩(签名)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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